政府的权力并非不受限制:有些法律经实践证明几乎不可能实施。最著名的例子大概要算美国禁酒运动(prohibition)的经历。同样,娼妓业的长 盛不衰也是对抗清教徒政府法令的众所周知的例子。在中央计划经济中,黑市也是类似的抵触司法当局的行为。连续几届英国政府进行的规制工会活动的尝试,最多 也只是获得了毁誉参半的成功。
明智的政府不会冒着丧失信用的风险通过那些无法得到执行的法律;即使这类法律获得通过,明智的警察当局也会对那些违反这类法律的行为视若无睹。英国关 于公路限速的政策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例子。大多数人在某一特定路段实际行驶的速度,被用来协助制定车速限制的标准。如果观测到绝大多数司机在某一特定路段上 超速的话,就用来作为放宽车速限制标准的证据。
如果仅仅是出于审慎起见,该例子的意义就在于政府必须对如下的可能性作一些考虑,他们希望通过的法律也许无法得到执行。个人是自愿还是不自愿遵从法 律,是对政府行动自由的一项约束。很明显对于任何法律来说,除非在惩罚的威胁之下,总是会有一些人不愿遵从的;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处于这种立场,那么监察与 惩罚体系就易于崩溃。换言之,如果一项法律要行之有效,其必须不能过分地违背自发秩序的力量带来的成果。亚当·斯密在《道德情感论》中精彩地提出了这一观 点:
在政府中掌权的人……常常对自己所想象的政治计划的那种虚构的完美迷恋不已,以致不能容忍它的任何一部分稍有偏差……他似乎认为他能够像用手摆布一副 棋盘中的各个棋子那样非常容易地摆布偌大一个社会中的各个成员;他并没有考虑到;棋盘上的棋子除了手摆布时的作用,不存在别的行动原则;但是,在人类社会 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行动原则,它完全不同于立法机关可能选用来指导它的那种行动原则。如果这两种原则一致、行动方向也相同,人类社会这盘棋 就可以顺利和谐地走下去,并且很可能是巧妙的和结局良好的。如果这两种原则彼此抵触或不一致,这盘棋就会下得很艰苦,而人类社会必然时刻处于高度的混乱之 中。
而更为根本的含意是,人们有时候会误认为法律是政府的创造,并强加在它的公民身上。这种典型的功利主义观点是经济学家们通常所持有的观点;对大多数经 济学家而言,法律是一种被仁慈的、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府所控制的“政策工具”。(经济学家常常建议政府通过对法律做某种变更的手段来“纠正”市场失灵—— 例如,垄断势力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,或者财产法应当进行修改从而将外部影响“内部化”。)但事实也许是法律的某些重要方面仅仅是行为惯例的正式化和成 文化,而行为惯例则是从本质上属于无政府状态的境况中演化而来的;正如在限速的情形下,法律反映的也许是大多数个体加在他们自身之上的行为法则 (code)。
英国靠左行驶的规则提供了另一个例子。如果你由于靠公路右侧行驶而被抓,通常会被处以罚款,但这不是基于任何明确要求靠左行驶的法律,而是基于“危险 驾驶”这一“兜底”的违法行为。靠右行驶很明显确实是危险的,但这仅仅是因为其他所有人都靠左行驶,换言之,靠右行驶是非法的,因为其与惯例相悖;法律遵 从的是行为中的常规性(regularity in behaviour),而非与之相反的特例。承认这一论调的可能性也就是说,如果我们想要理解为何法之为法,如何法之行法,我们必须如同研究政府一样研究 无政府状态。
政府的权力在另一方面也受到限制:每个政府都处在一个还存在着其他政府的世界中。由此造成的困难经常被理论经济学置之不理,典型的模型是一个被单一政府所统辖的自给自足社会。正如我前面提到的,经济学家倾向于谈论“单一政府”而非“多个政府”。
写于17世纪的著作中,托马斯·霍布斯(Thomas Hobbes)指出,由国际事务所提供是纯粹无政府状态的最佳例子之一。300年之后,这一洞识仍然是正确的;我们丝毫不期盼这样的世界,握有强权的政府 对不服从的地方强加统治。不幸的是,与此同时,国际间无政府状态的危险急剧扩大。且不说军事武器的毁灭力量持续增强,另外,还存在一种愈演愈烈的趋势,一 国和平时期的行为也能侵犯其他国家的公民。想一想诸如酸雨、海洋污染、过度捕捞和森林砍伐等问题。在所有这些例子中——还有许多例子——环境保护是一项国 际范围内的公共品。每个国家都有在别国保护环境的努力基础上搭便车的积极性。
在类似的例子中,经济学家传统的“政府干预”建议毫无用处;不存在政府来干预国家间的事务。无政府状态下的制度和惯例是我们所仅有的,我们从中能够找到办法来解决一些我们时代亟待处理的难题。单这一点,就足以成为研究自发秩序的充分理由。■
摘自《权利、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》
(英)罗伯特·萨格登著,方钦译,韦森审订,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一版
这部作品的英文本和中译本,都称得上是“经典”。根据作者的自述,1982年,他在访问“公共选择研究中心”时,接受了布坎南的建议,开始阅读休谟的《人性论》。而后,“行为规范”是怎样形成的,这一挥之不去的主题伴随了他20年。
作者最近的一篇工作论文,主题仍是“规范的形成”。他沿着休谟、斯密和后期的哈耶克的“自发秩序”思路,以博弈论方法探讨社会规范的形成与演化问题。 作者叙述的核心部分是“产权”问题——在“鹰—鸽”博弈视角下分析产权的形成与维持。但是,他的理论关注似乎始终是演化博弈的“均衡”概念,包括它是否存 在,它应如何被界定、理解和运用于现实社会。无疑,这些问题也是中国经济学家理论兴趣的焦点。
Subscribe to:
Post Comments (Atom)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